(原创)自然保护区应该如何保护?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10-01 16:40:18

自然保护区应该如何保护?

 

/林自力

 

近年来,自然保护区遭到严重破坏的事件时有发生,远的不说,最近的报道就有内蒙古九峰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大肆煤层开采致使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因乱采滥挖导致自然地貌和植被遭到严重破坏,采空区沙漠化加速,给贺兰山防汛期间埋下泻洪不畅的隐患。

 

顾名思义,自然保护区是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保护的生态环境区域。自然保护区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部门,还有地方环保局的监督管理,更有国家专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作保护,为何还会屡遭严重破坏呢?笔者认为,这其中除了管理不力和缺位,最主要的还是受利益驱使。一些矿产资源丰富的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为了眼前和局部利益,不顾地理环境破坏,打起了靠山吃山算盘。有些部门打着项目开发、搞活经济的旗号进军保护区,侵占土地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因此,自然保护区成了部分人淘金的狂欢盛宴。

 

九峰山自然保护区2001年成立保护区后,煤价也同时逐步上扬,山里的煤矿达到200多个,虽经整顿,现仍有38个。而位于贺兰山东麓的砂石厂就有49家,一部分是无证开采,自然保护区遭如此践踏,怎不千疮百孔!这里有个问题值得我们好好反思,自然保护区应不应该给这些煤矿、采砂业主们发证,是不是有证就可以“合法”开采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个“另有规定的除外”是不是意味着地方政府就可以据此制定与之相悖的规定——收费发证、甚至于出卖自然保护区的土地使用权呢?

 

200391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而九峰山和贺兰山这两个自然保护区内都涉及到水土流失问题,尤其是贺兰山,由于乱采滥挖现象得不到有效的制止,每年9、10月份雨季期间,贺兰山山洪因为这里泻洪区结构和功能的破坏,将危及贺兰山脚下的银川市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此严重的生态破坏行为没有见到环评的身影,这是否属于一种违法行为呢?极具讽刺的还有,九峰山自然保护区虽然煤矿仍在不分昼夜地采煤,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却还在不遗余力地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而贺兰山当地政府却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当成了地方“小金库”,重视收费,而忽视管理,试问保护区又如何能得到保护呢?

 

自然保护区该如何保护,成了摆在相关部门面前的严峻问题。窃以为,要改变这种保护区无人保护的现状,必须严刑峻法来治理。主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阻止不合理资源开发和建设项目,树立科学发展观,着眼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坚决杜绝只顾眼前经济利益而牺牲环境代价事件发生。组织相关人员学法守法,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的管理素质和责任感;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给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后果的,应当依法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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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柳居士

双柳居士

林自力,湖北武汉人,专栏作家,1967年7月18日生。曾是阳逻航运公司和船舶厂准船员,1988年5月调黄石市商业系统工作。从24岁开始发奋致力于文学创作,至今笔耕不辍。2003年起从事自由撰稿,并在《TOM财经》和《资源网》开设个人专栏,同时有时评、杂文、随笔在《黄石日报》、《东楚晚报》、《中国绿色时报》、《联合早报》、《经济导报》、《人民网》等报刊网站发表。尤其时评,曾多次在湖北省人民政府新闻网举办的季度优秀“网评文章”评选活动中荣获“优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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