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重判盗窃井盖可以儆效尤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10-01 16:4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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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判盗窃井盖以儆效尤

 

/林自力

 

窨井盖屡屡被盗,不断引发伤亡事故,很多城市整条马路的窨井盖一夜之间不翼而飞,给国家财产带来巨大损失,给人民生命带来严重威胁。针对马路上的井盖屡屡丢失,并致人伤残的现象,全国政协委员江中联今年上两会提交了《对盗窃公路井盖应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的提案(312日《北京娱乐信报》)。

 

江中联的提案可以说代表了所有大小城市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个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政府部门感到很棘手和不好解决的问题,许多城市悬赏捉拿偷井盖者,重奖出点子防盗的精英人才等等,可以说方法想尽还是没有啥高招。窨井盖是铸造的,铸铁可以卖钱,长期以来,一些不法之徒以此为业,大肆偷盗城市道路上的井盖作为废铁贩卖,而丢失的井盖遍布每一个角落,市政部门是很难及时补充的,即便有的地方能及时补上,但是补的不及偷的快,因而导致人员伤亡、车辆毁损的事故时有发生,市民怨声载道,市政亦是叫苦不迭。

 

更有甚者,如湖南省在贵州务工人员徐宏标,尝到了卖窨井盖的甜头后,竟然雕刻起私章办起了“皮包公司”,特地找来三名农民专偷窨井盖,在金阳新区大肆偷盗,成了名副其实的“盗井盖专业户”;然后将窨井盖卖给一收购公司,收购公司转手再卖到一铸造厂,形成了偷盗、收购到销赃“流水线”作业网点,实在是胆大包天、目无法纪。

 

提起窨井对市民的伤害,人们不会忘记2003122日,4岁男童周强不慎跌进上海市闸北区一‘开口’井内夭折;2005114日,一名9岁的男孩不慎跌入武汉市汉阳公路的无盖窨井中身亡;2004930日晚,山东烟台的孙先生回家时落入无盖陷阱内,造成4个脚趾骨折,花去治疗费1.5万元……还有许多伤亡不曾见于报端的更是无法统计,这样的事可以说全国每天都在发生,每一幕都令人触目惊心,也不知还有多少无盖窨井正口张着血盆大口,等等着吞噬路人!

 

窨井盖被盗给市民造成极大的危害,成了马路上的“杀手”,盗窃贼罪大恶极,人们对此恨之入骨。过去,各地法院大多都是按照盗窃罪对偷盗井盖者定罪量刑,而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盗窃行为构成犯罪必须以被窃财物价值达到一定标准为前提。而井盖本身价值不高,这就导致大量的盗窃井盖行为难以达到法定定罪标准,最终只能对行为人处以治安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这显然不能对见财起心的盗贼起到震慑作用。如果将盗窃罪改成公共安全罪,偷一个井盖就判三年徒刑,让盗井盖的人为蝇头小利付出沉重的代价,谁还敢再去偷呢?!

 

在笔者看来,因窨井盖被偷盗而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当以公共安全罪论,而造成他人死亡的,情节就十分严重,以“谋杀罪”论处也不为过。不过话说回来,

除了制定严厉的法律来防止井盖被盗外,还是应该做好防范措施,如加强窨井盖的防盗功能,加强宣传教育,奖励举报者等,使哪些还包着绕幸心理的盗贼在强大的攻势下,不敢再动偷的念头,方可做到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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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 原创 盗窃 以儆效尤 井盖

亮哥的个人空间 亮哥 发布于2008-10-06 05:36:51
确实可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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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柳居士

双柳居士

林自力,湖北武汉人,专栏作家,1967年7月18日生。曾是阳逻航运公司和船舶厂准船员,1988年5月调黄石市商业系统工作。从24岁开始发奋致力于文学创作,至今笔耕不辍。2003年起从事自由撰稿,并在《TOM财经》和《资源网》开设个人专栏,同时有时评、杂文、随笔在《黄石日报》、《东楚晚报》、《中国绿色时报》、《联合早报》、《经济导报》、《人民网》等报刊网站发表。尤其时评,曾多次在湖北省人民政府新闻网举办的季度优秀“网评文章”评选活动中荣获“优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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