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质疑专家和警方没有“迷魂药”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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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8-10-01 16:50:34
质疑专家和警方没有“迷魂药”之说
文/林自力
据5月28日《东楚晚报》报道,有市民反映:沈家营附近发现了张贴出售“迷魂药”的小广告。记者在沈家营集贸市场围墙上发现了印上去的“迷魂药”字样,并留有电话号码。
当今中国到底有没有“迷魂药”这种东西?如果说没有,我们如何解释众多媒体上报道的“迷魂药”受害案件,他(她)们仅仅只是闻了闻药的气味,就乖乖地到银行去取出多年积蓄,或是摘去戒指、项链、耳环交给坏人,不少妇女还因此遭遇劫财劫色。如果说有,又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所以我市的专家和警方就否认有“迷魂药”之说。
笔者对这则报道深感忧虑,而我市的医药专家和警方对此却显得有些敷衍,药品专家认为,目前麻醉药有两大类,一种是通过鼻闻的吸入性麻药,一种是静脉注射类麻药。另一位医师认为,迷魂药有可以能起到让人恍惚的作用,但不可能控制人的意志。当今国内外都还没有可以控制人的意志的药物,所有麻醉药顶多只能致人神志不清,失去知觉。要让上当者在有行动能力的情况下“任其摆布”是不可能的,“迷魂药”不可能有如此大的功效。警方人士说,尽管社会上“迷魂药”案时有报道、传闻,但据公安部门提供的信息,迄今为止,没有查实过一宗。像这样内容的小广告,希望能引起城管和药监部门的重视。
笔者疑团莫释,“所有麻醉药顶多只能致人神志不清,失去知觉。”失去知觉算不算迷药?肯定应该算,失去知觉了肯定会任其摆布的。笔者为了找到证据来论证“并无此种药”之说,在百度搜索找到相关网页约48,800篇,现将其中两篇简要摘下:2004年7月11日大洋网《广州日报》消息,据相关资料显示,近年来,国内利用“迷魂药”实施迷抢、迷*的案件呈大幅上升的趋势。经过长达半个月的跟踪采访,日前本报记者初步掌握了顺德区一个专门向社会大肆兜售“迷魂药”的团伙。这些无业人员在向社会扩散可以立即致人于昏迷甚至死亡的“迷魂药”的同时,还向购买者“传授”如何利用药品在不同的地点实行抢劫、迷*的毒辣手段。另今年5月25日,同样是以上报纸的报道,标题是《网站叫卖“迷魂药”教购买者如何利用该药强*》:说有人用手机、QQ联系,交易通过“快递公司”送货,利用“三唑仑”强*、抢劫。
我不是学医的,对药品是门外汉,“三唑仑”是什么东西?原来“三唑仑”是镇静安眠药,能将人迷倒,国家为了防止该药流入非法渠道,已将该药由现在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不用说“三唑仑”与“迷魂药”是一路货色,或许“三唑仑”就是过去人们常说的“蒙汗药”吧?不管它是叫狗还是叫犬,反正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药性——能使人精神恍惚,神志不清,失去知觉。由此看来麻醉专家和警方称的“并无此药”不具说服力,没有令人信服的根据。
行文至此,有个问题显现在了我们面前,究竟有没有“迷药”已经不重要了,关键是不法商贩兜售的药具有“迷药”的危害性,这足够说它是迷药了。说实话,我也是看了上面的报道才知道“三唑仑”是“迷魂药”,试问普通市民又有几人知道?叫我们从何防备呢?虽然有些事主上当受骗与贪财有关,但极大部分人没有贪财之念却照样遭遇“迷药”劫财劫色,难道罪魁祸首不是“迷药”吗?“迷药”一旦到了猖獗和泛滥,靠市民提高警惕、洁身自爱恐怕一样难以幸免。
笔者说了这么多,其实只是希望街头出现的“迷药”广告能够引起警方的高度重视,不能因“迄今为止没有查实过一宗”(指迷药)而敷衍了事,漠然置之。古语云:“勿因善小而不为,勿因恶小而为之”。群众利益无小事,何况这根本不是什么小事。警方不应避重就轻,应着手对兜售“迷魂药”的不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只有如此才能保证人民生命财产不受侵害,市民才能更好安居乐业,社会才能更加和谐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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