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合法权益保护重在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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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8-10-01 16:55:16
职工合法权益保护重在落实
文/林自力
昨天,经过一审修改的《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草案修改稿)》,正式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江苏目前的工资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并不相适应,很多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偏低,特别是一些经济效益较好的用人单位,企业的总体工资水平虽在提高,普通劳动者的工资却没有增加。鉴于工资是用人单位和职工方签订集体合同的核心,草案修改稿明确要求,单位利润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这四条均可作为职工增加工资的理由。
江苏省能够关心重视职工群众的收入,就是关心劳动者的疾苦。如今再说职工是企业的主人翁会惹人笑话,职工就是企业的打工者,但企业的经济效益无不凝聚着职工的辛苦汗水,工资也理应当按劳分配;工资水平在企业发展壮大,经济不断上升的基础上也应逐步提高。但事实上多数时候普通劳动者的工资却没有增加,或是增加的微乎其微,甚至还没有物价增长的幅度大。江苏省着手立法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工资增长,这是件很难得的事情。然而,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即使这个“条例”审议通过,也不能乐观看待职工工资就一定能增加。因为,毕竟类似这样的“条例、规定”我们已经见得多了,如果不能真正落到实处,“条例”一样成为聋子的耳朵——形同虚设。
法律再严密也是有人钻空子的,很多单位为了积累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规模,或是将积累的资金用作它处,而无视劳动法规,随意克扣职工工资的现象仍很严重。有些单位生产经营产销两旺,经济效益连年增长,而就是职工的工资却总是原地踏步,或者明的增加,暗中克扣,职工工资水平总是涨不上去,这在改制(私营)企业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职工只要单位不无故拖欠工资就是谢天谢地了。有些地方工资增长了,劳动强度却加大了,企业用剥削劳动者的时间来给单位创造最大的剩余价值。
职工合法权益和工资增长不是靠立法写在纸上,重要的是如何将条例坚定不移的落到实处,由谁维护、由谁核算、由谁监督?最关键的还是要各单位领导者要有良知,不能太黑心。倘是单位经济效益增长较快,职工工资水平可相应增加,如是单位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时,千万不能随便克扣或是恶意拖欠职工工资。只有让职工真正感受到工资涨进了腰包,工作的积极性也就随之调动了起来,人力资源得到更好的发挥和利用,职工们也就可以从相应提高的工资中得到真正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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